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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世界秩序中,普遍人权政治作为一种奥古斯丁秩序,其高阶属性表现为,它要将超越于西方之上、属于全人类的普遍人权政治扩及所有尚未被覆盖的地方。其低阶属性则表现为西方基督教世界努力扩展自己的秩序,并认为这就是普遍人权政治的扩展;对应地,还有与之对抗的伊斯兰世界的低阶奥古斯丁秩序,其眼中的世界分为有序的“伊斯兰之地”和无序的“战争之地”——它与基督教秩序之间可以构成某种并立关系,但与高阶秩序之间并无法构成并立关系。正是若干种低阶秩序带来了“文明的冲突”,高阶秩序则应是在冲突中浮现的真正普遍秩序,或说“程序实质正义”。奥古斯丁秩序是一种未完成态,倘若从完成态的角度来解释,也可以说,普遍人权政治的高阶秩序应当是所有各种文明赖以共存的法权框架,它已远远超越了其起点处的基督教属性;其低阶秩序则应该是在高阶秩序之下,参与到各种文明及其所形成的秩序想象的互动与竞争之中。
高阶、低阶秩序之分,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一个问题,即普遍人权政治之高阶秩序的扩展,具体的历史过程会首先呈现为西方的低阶秩序的扩展——一方面是因为普遍人权政治首先出现于西方,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在经济、技术、军事能力等方面的先进性;对西方的超越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会逐渐浮现。这就意味着理论上的高、低阶之分,是属于长时段的区分,需要在时间维度下获得理解;在(短时段)空间维度下,却很难直观地感受到那种区分,更多感受到的是高、低阶之边界的模糊,这种模糊在当下最直接地呈现为美国的世界性与国家性的冲突。这样一种结构性困境,在冷战的摩尼教秩序时代,是很多非基督教国家选择社会主义或者偏向左翼政治的原因所在;在冷战之后的奥古斯丁秩序时代,是“文明的冲突”的原因所在——它们都是因对西方低阶秩序的拒绝,而走向了对高阶秩序的连带拒绝。
精神的悖反在继续呈现,各种文明在低阶秩序上的争论乃至冲突,带来强化高阶秩序的结果。具体说来,各种反西方力量在低阶秩序上对抗西方秩序的努力,却让它们对于西方秩序给出的一系列物质技术和法权技术有着更深的依赖,以便获得进行对抗所需的军事和经济力量,这种对抗努力便有着一种自我瓦解的效应。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秩序逐渐嵌入反西方力量的自我秩序之中,获得了普遍化。西方秩序因此超越于西方之上,并在整合各种新要素的过程中而被重新定义,成为属于全人类的秩序,高阶秩序反倒获得强化。而普遍人权政治对西方的超越过程,反过来也会使得西方自身感受到某种威胁,以致做一些内缩、自保的动作,比如近年来排外主义在西方的悄然复兴,导致了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英国谋划退欧、右翼力量在欧洲政坛兴起等事件。但这种内缩、自保只不过是西方内部再均衡的过程,并不会使它真的就此自我隔离于世界,因为这与其生存逻辑相反。
高阶秩序普遍化的过程没有终结之日,各种文明间的争论、冲突所获得的均衡及其变动过程,就会构成高阶秩序本身的演化过程;而高阶秩序因其高度抽象性,正需要通过诸多低阶秩序之间的具体争论与冲突,获得自己与现实的关联。从这个角度说,“文明的冲突”正是超越“文明的冲突”的前提。只不过,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一定是和平的。
三、普遍秩序的演化过程
1。战争行为与警察行为的时、空结构变迁
“文明的冲突”可能会呈现为暴力过程;这些暴力本身的法律意涵与政治哲学意涵,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的交错下,发生着深刻变迁。
以西方对伊拉克发动的两次海湾战争为例,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国家间的暴力相向,当然属于战争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伊拉克作为一个具有固定空间属性的国家实体,所以现代世界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的暴力打击并非战争行为,而是警察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是对普遍人权政治本身发起挑战,并且正因为它们(包括伊斯兰国在内)不具备国家形态,其挑战才不受固定的空间局限,弥散化为一种普遍挑战。从而,打击恐怖主义便是普遍人权政治针对其本质性敌人的暴力行为,是秩序的自我保卫,其政治哲学意义不再是警察行为,而是战争行为。